第十五条 国家领导人出访或外国领导人来访期间,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企业申请纳入高访有关签字仪式中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外交上需要并得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明确支持;
(二)向商会进行过申报并得到商会的推荐;
(三)需要我国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和承保出口信用险的项目,我国有关银行和保险机构出具了承贷和承保意向函;
(四)项目已成熟并具备高访期间签署有关协议的条件;
(五)项目业主和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签署有关协议。
项目是否纳入高访签字仪式,由商会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司局共同研究同意后,由主管司局商外交部有关部门确定。
国家领导人出访或外国领导人来访期间,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企业申请向外方赠送设备,由商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建议,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确定。
第十六条 使用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的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4〕46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协调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使用政府援外优惠贷款的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按照《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颁布〈关于对外提供优惠贷款援助的规定〉的通知》(外经贸援发〔2001〕12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协调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章 协调纪律和罚则
第十七条 商会参与项目协调的有关工作人员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和协调纪律,照章办事,秉公协调。在项目协调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企业商业机密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的企业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视作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和国内其他企业利益的;
(二)对国内其他企业已经中标和签约的项目以赠送、低价等手段进行干扰的;
(三)以任何形式恶意诋毁国内其他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