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内容:包括设备供应、工艺设计、技术转让、安装调试及指导、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及其他相应的服务。
(二)项目竞标方式:包括国际性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及其他招标方式。
(三)项目执行方式:包括总包、分包及其他方式。
第五条 参与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资信情况和经营情况良好;
(三)具有开展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协调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的协调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
(二)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三)维护正常的出口秩序和国家整体利益;
(四)保护市场开拓者的利益,“谁开拓,谁受益”;
(五)充分尊重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意见;
(六)鼓励企业联合对外,实现优势互补;
(七)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中标率;
(八)有利于推动企业提高其经济效益。
第七条 商会负责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的前期协调工作。拟参加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项目的企业,必须向商会申报项目,招标项目应在对外投标截标日25日前;议标项目应在与国外业主签订会谈纪要或合作协议后的20日内。同时,企业应向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及时主动报告项目情况,接受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
商会根据章程另行制订有关规范企业行为的纪律和规定。
第八条 大型成套电信设备出口企业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大型单机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申报表》;
(三)与客户商谈的情况、项目的技术要求说明;
(四)与客户签订的意向书、会谈纪要、备忘录等文件;
(五)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对企业参与项目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