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国合字[2006]4号)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申请》(连港股份董办字[2005]5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不超过96,600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12,6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你公司可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同意你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后,划转社保基金会持有的你公司不超过9,660万股国有股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社保基金会在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情况下,可将所持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