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暂扣车辆或者机动车行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当场不能修复的;
(二)驾驶无号牌或无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三)驾驶车辆号牌或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驶证记载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驾驶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证的机动车的;
(五)违章停放车辆,严重影响道路畅通或交通安全,驾驶员不在现场的;
(六)非法安装警灯、警报器的;
(七)造成交通事故或有肇事重大嫌疑的。
对有(四)或(五)项行为的,必要时还可以暂扣车辆号牌。
四、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副证;
(一)需要给予裁决处罚的;
(二)对当场处罚有异议的;
(三)受罚款处罚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
(四)违章行为需要进一步查清处理的。
五、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驾驶证正证和副证。
(一)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无驾驶证副证又无暂扣凭证的;
(四)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限驾驶车辆的;
(五)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
(六)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六、非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当场处罚有异议又拒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暂扣车辆。
七、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证件、号牌、车辆时,应当场给被暂扣证件、号牌、车辆的人开具暂扣凭证,并告知在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接受处理。
暂扣凭证由公安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印制,自1991年4月1日启用,以前使用的各种暂扣证件、车辆的凭证、凭据即行废止。
八、值勤交通警察开据暂扣凭证有效期不超过3日,需要延长的,经交通警察中队或者相当于这一级的交通警察队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至7日;经县(市、区)交通警察大队(队)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至10日。上述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扣押的,必须报经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但量长不能超过1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