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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2>第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代理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进行修改,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暂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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