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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工商办字<1992>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个体工商户异地经营,不按《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向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临时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可比照《细则》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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