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
第一条 为依法确认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律地位,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的铁路局、铁路分局。
第三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
铁路局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铁路分局应当向所在地的省(或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第四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申请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
(三)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四)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章程,其内容应当包括宗旨、经济性质、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经营范围和方式、组织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职权、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形式、劳动用工制度及其他事项;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铁路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铁路局、铁路分局提交的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对核准登记的铁路局、铁路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对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公告。
第六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企业名称,按现有名称核准登记注册。
第七条 铁路局、铁路分局的主要经营范围:
(一)铁路客货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