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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问题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 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
 问题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1〕第148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国际商报擅自在增刊中经营广告问题处理的请示》〔京工商商广字(1991)19号〕收悉。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报社利用其出版的报纸经营广告业务,是指批准其利用已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刊期、版数等登记项目的正式报纸经营广告业务。报社如超出登记项目的范围利用临时增版、增期的报纸刊登广告,应当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增版、增期的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审批手续。违者,按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处理。
                         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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