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
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
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八日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由商业部门对从事商业、服务业、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现行的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无此规定。
关于《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
七条中“国家规定经营者需要具备特定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中所说的行业,是指由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的行业。如从事饮食业,须经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从事旅馆业、刻字业,须经公安部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