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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如何理解“收益额”含义问题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如何理解
 “收益额”含义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94号)


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要求解释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收益额”含义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九八三年六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规定:对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收益额”收取管理费。文中的“收益额”即指“营业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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