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禁私招滥雇从业人员。上述行业的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招聘或雇用从业人员时,应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合同经批准后应将其副本报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从业人员发生变动时,亦应按上述程序报批并补报备案。
五、上述行业的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杜绝本单位人员组织、纵容、参与卖淫嫖娼活动或从事其他色情活动以及为此类活动提供条件。不同行业的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服务公约、服务人员守则、店堂规则、工作规范等;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陪酒女郎”、“伴舞女郎”等服务内容;接待住宿的场所,应建立住宿登记制度、证件核验制度和来访登记制度;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封闭式包厢或单间,已设置的必须拆除或改装大面玻璃,并不得悬挂窗帘;歌厅、舞厅、卡拉OK厅、酒吧厅不得播放不健康的歌曲或乐曲,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顾客进行色情挑逗;公共娱乐场所在经营期间必须保持一定亮度的照明,严禁熄灯。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身的条件,建立专门的监督检查队伍或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上述行业的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随时接受并主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检查和抽查;对拒绝监督检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处理。
七、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凡发现与卖淫嫖娼活动有关的违法行为,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处理。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根据情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四项关于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条款予以处罚。非法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违反规定的,可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其《施行办法》和《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