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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关于发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1)消费者(用户)废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

  (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

  (3)维修、维护过程中废弃的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视为电子废物的。

  2、有毒有害物质:指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生产者: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等品牌(商标)的所有者,包括:

  (1)使用自己的品牌(商标),制造和销售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

  (2)使用自己的品牌(商标),转售由其他供应商生产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元(器)件、零(部)件;

  (3)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进口商。

  4、再使用:指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其中的元(器)件、零(部)件,经简单维修后用于原来用途的任何行为,但不包括废旧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转由他人的直接再使用。

  5、再利用:指对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或废弃材料的再加工,加工后材料的用途可与以前相同或不同,但不包括对废弃材料直接焚烧进行的热能回收。

  6、处理:指对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清除污染、拆解、破碎、再利用的活动。

  7、处置: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经处理后,产生的无法进一步再使用、再利用的残余物,采用焚烧、填埋或其他方式,以达到减容、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动。

  (四)指导思想

  1、推行“三化”原则

  (1)减量化:通过对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环境友好设计,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材料的使用,延长产品的使用寿命,改善产品再利用特性,从而减少电子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

  (2)资源化:通过对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及其元(器)件、零(部)件等的再使用和再利用,提高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再利用率。

  (3)无害化:通过采用先进、适用的处理和处置工艺技术,控制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利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2、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国家对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负责的原则。

  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包括进口者)、销售者、消费者对其产生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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