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关于发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环发〔2006〕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科技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商务厅: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减少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使用废弃后的废物产生量,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控制其在综合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现发布《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参照执行。
附件: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科学技术部
信息产业部
商务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依据和目的
为了减少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废弃量,提高资源再利用率,控制其在再利用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技术政策所称的家用电器是指家用电器及类似用途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吸尘器等;电子产品是指信息技术(IT)和通讯产品、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电话机等。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的环境设计、废弃产品的收集、运输与贮存、再利用和处置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为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再利用和处置设施的规划、立项、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三)定义
1、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是指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或因使用价值不能满足要求而被丢弃的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以及其元(器)件、零(部)件和耗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