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照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未在规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或者在考试期间擅自离开座位的;
(四)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六)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第九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二)以讨论或者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
(三)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
(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
(五)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应考人员有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下同)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有第九条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在规定时间未办理交卷手续离开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第十二条 应考人员将答题卡、答题卷、试题卷或者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
第十三条 试卷评阅期间,经中注协聘请的专家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违规试卷: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答题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三)同一考场的同一科目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对有违规试卷的应考人员,由中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