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财政部令
(第40号)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0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注册会计师考试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参加或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应考人员,是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加组织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命(审)题、印送试卷、监考、试卷评阅、成绩核查、发放成绩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等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六条 考场监考人员应当依据本办法对应考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当场处理。
第七条 处理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二章 应考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 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