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办公厅应在承办部门确定之日起三日内对建议、提案作出统计分析。统计分析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建议、提案的数量;涉及代表、委员的人数;建议、提案主要内容的分类及各自的数量、特点;重点建议、提案情况,以及各部门承办情况等。统计分析报告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院领导审阅。
第七条 建议、提案应当以交办会的形式进行交办。交办会由院领导主持召开,并就办理工作提出要求。交办会由各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内勤参加。各承办部门内勤负责领取本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
各承办部门如对交办的建议、提案有异议,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和明确的调整意见,于交办之日起三日内与联络工作办公室协商调整。
第八条 各承办部门的领导要切实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把办理工作列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亲自审阅建议、提案的内容,及时将办理工作落实到专人,并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随时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第九条 对重点建议、提案,应当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提出建议、提案的相关代表、委员的沟通和联系,通过走访、座谈、调研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委员意见,取得代表、委员的充分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各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进行答复时应当做到:
(一)根据建议、提案的内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所作工作报告的中心内容,联系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实事求是进行答复;
(二)针对代表、委员在建议、提案中所提出的问题正面进行答复,不能答非所问;
(三)答复内容要清楚,情况分析要透彻,杜绝出现形式化或内容空洞的现象;
(四)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和委员介绍情况,说明不能解决的原因,切忌简单化的答复;
(五)对建议、提案的答复稿,承办部门的领导要做到亲自审核,严格把关,并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议、提案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四个月答复代表、委员。“两会”闭会期间收到的建议、提案,应当在交办之日起两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四个月答复代表、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