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的通知
(法发[2005]27号)


本院各单位: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及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每年“两会”后,办公厅按照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要求领取交由我院承办的建议和提案。领取时应与建议、提案的目录清单逐一进行核对。
  第三条 办公厅应对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并针对下列情况分别提出调整意见:
  (一)完全不属于人民法院工作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二)部分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能范围的,应当建议增加有关承办单位,并根据建议、提案的主要内容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
  (三)主要内容是针对具体案件问题的,应当建议撤销原建议、提案号,转为代表、委员来信处理;
  (四)其他不应作为建议、提案办理的,应当建议或由代表、委员充实内容,或转为参阅件处理。
  第四条 办公厅应及时将调整意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进行协商调整。
  第五条 办公厅应根据我院各部门职能分工的情况,于调整工作完成后一周内,确定每件建议、提案的具体承办部门。建议、提案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分别交有关部门分别办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