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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74.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另一方当事人又申请执行同一仲裁裁决的,受理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裁定中止执行。
  75.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庭无管辖权为由主张撤销或者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7.当事人主张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8.涉外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可以撤销超裁部分的裁决;超裁部分与其他裁项不可分的,应撤销该仲裁裁决。
  79.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情形的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在指定的期限内开始重新仲裁的,应裁定终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或者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重新仲裁的,应通知或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对仲裁庭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有异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
  80.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向相关仲裁机构调阅案件卷宗或者要求仲裁机构作出说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裁定也可以抄送相关的仲裁机构。
  (三)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
  81.外国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82.对具有执行内容的外国仲裁裁决,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承认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对是否执行进行审查。
  83.经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外国仲裁裁决尚未生效、被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在国外被提起撤销或者停止执行程序尚未结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承认与执行程序;外国法院在相同情况下不中止承认与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采取对等原则。
  84.外国仲裁裁决裁决当事人向仲裁员支付仲裁员费用的,因仲裁员不是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其无权申请承认与执行该裁决中有关仲裁员费用的部分,但有关仲裁员可以单独就仲裁员费用以仲裁裁决为依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8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应当报经有关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能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由于合同未生效造成的损失,应当判令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判令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6.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数额、期限等全面履行各自的出资义务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约定以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等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方式出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应当区分已交付合资、合作企业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和未交付使用且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形,判令负有履行该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纠纷
  87.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及其股权份额应当根据有关审查批准机关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名称及股权份额确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股东地位和股权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受理后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记载的股东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其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之间的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向其支付约定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8.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应当报经有关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能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由于合同未生效造成的损失,应当判令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判令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纠纷
  8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报经有关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能办理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由于合同未生效造成的损失,应当判令有过错的一方向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判令双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90.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以该外商投资企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91.外商投资企业以持有该外商投资企业公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公章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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