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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应在2006年底前,建立司法数据库体系结构,组织开发基于司法数据库的网络应用软件;
  --最高人民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覆盖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库的规划和建设;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覆盖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数据库的规划和建设。
  (四)信息系统应用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人民法院专网建设技术方案》(法[2005]17号)、《人民法院一级专网应用建设方案》(法[2005]70号)等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的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应用工作。
  1.在审判管理中的应用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06年底前、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2007年底前,实现案件的流程管理和实体管理;
  --高、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2006年底前实现司法统计信息的网络上报、接收和汇总;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07年底前、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2008年底前,实现上诉案件和复核案件的电子卷宗报送、异地质证、远程庭审观摩等。
  2.在行政办公管理中的应用
  “十一五”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将组织对已下发使用的行政办公管理软件进行整合,实现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人事、装备等行政办公信息的网络上报、接收和汇总。各级法院应在局域网建设的同时,实现本院行政办公自动化。
  --最高人民法院与各高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办公信息交换应当在 2006年底前完成;
  --东、中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办公信息交换应当在2007年底前完成;
  --西部地区高级人民法院与辖区中级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办公信息交换应当在2008年底前完成;
  --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与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行政办公信息交换应当在2010年底前完成。
  3.在电子政务方面的应用
  在电子政务方面的应用包括可以公开的审判信息发布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政府网站,发布本院新闻、公开裁判文书和工作报告、提供法律法规查询和典型案例等便民服务;
  --人民法院应在确保审判信息安全的前提下,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实现信息交换和相关业务信息的共享。
  4.在司法数据库方面的应用
  在司法审判信息数据库方面的应用包括,为全国法院法官提供审判支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审判监督提供技术支持,促进司法公正;为统一全国法院裁判尺度提供案例支持,维护司法统一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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