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中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08年底前按照《刑场标准》,建成 (或改造完成)同时具备枪决执行和注射执行条件的规范化刑场;
--西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10年底前按照《刑场标准》,建成(或改造完成)同时具备枪决执行和注射执行条件的规范化刑场。
4.法官培训基地和信访接待站建设
--国家法官学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站建设,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
--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学院分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培训基地建设,应在2010年底前完成。
(二)装备建设
1.法庭专用设备配备
法庭专用设备建设是“十一五”期间人民法院装备建设工作的重点。
--高级人民法院和东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06年底前、中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东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西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中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08年底前、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在 2010年底前,基本达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法庭专用设备配置的意见》(法发[2002]21号)提出的配置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专用家具款式的通知》 (法[2005]77号)要求和逐步更新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专用桌椅的配置;
--有条件的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要求和信息化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配置、更新设备。
2.办公设备配备
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和审判信息化管理发展的需要,逐步配备常用的现代化办公设备,为实现办案办公信息化、无纸化奠定基础。
--高级人民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08年底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10年底前,配备满足审判工作需要、与信息化建设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人民法庭的办公设备配置应纳入基层人民法院的配置计划,统一规划实施。
3.档案设备配备
按照审判工作和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要求,不断更新和完善档案设备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十一五”期间,研究并提出关于人民法院档案设备配备的意见;
--高级人民法院和东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中西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10年底前完成诉讼档案数字化设备的配备,逐步实现档案数字化及网络应用。
4.车辆配备
“十一五”期间,车辆配备工作的重点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
--各级法院专用车辆的配置,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专用车辆编制意见》(法发[2002]20号)提出的编制标准,做到基本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西部贫困地区人民法庭,至少应实现每庭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