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十一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物质建设规划》的通知

  --在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坚持正确的建设理念和原则,进行规范化的建设和管理;
  --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程序,纳入地方基建和财政投资计划。提倡和推行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代建制”(即交钥匙工程);
  --争取中央投资项目进行建设时,属于地方配套资金必须纳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予以解决;
  --不再以自筹方式解决基建资金不足,防止因基本建设问题形成新的债务;
  --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建设管理档案。高级人民法院要对辖区内法庭建设进行动态管理。
  1.审判法庭建设
  --由于不能满足审判工作需要、房屋破旧不敷使用或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对审判法庭进行扩建、改建以及新建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东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中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东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西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中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09年底前完成;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应在2010年底前完成;
  --如无特殊原因且未经批准,审判法庭的建筑面积不得超出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02]259号,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建设规模;审判法庭中的各类功能用房应按照《标准》的规定建设;
  --审判法庭用房和办公用房联合建设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党政机关用房标准,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特别是领导干部用房的面积比例。
  2.人民法庭建设
  人民法庭建设是“十一五”期间法院基本建设工作的重点。
  --全国法院的人民法庭建设任务应在2008年底前基本完成;
  --利用中央专项投资进行建设的人民法庭,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庭规划和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4]2313号)精神,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其他地区的人民法庭建设应按照《标准》进行;
  --列入中央专项投资的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建设项目,由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
  --没有列入中央专项投资的东部地区人民法庭建设项目,高级人民法院应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辖区内人民法庭建设的投资或专项补助,帮助有关基层人民法院解决人民法庭建设资金不足的困难。
  3.刑场建设
  按照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人民法院刑场建设标准》(建标 [2005]172号,以下简称《刑场标准》),对中级人民法院刑场进行规范化建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