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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公司章程(复印件);

  (九)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十)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八)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附件3);

  (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中国银监会同意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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