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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17号――发布《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7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27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6]176号)


各境外投资者、托管银行、证券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一)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二)保险公司: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三)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30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5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

  (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三)投资计划书;

  (四)资金来源说明书;

  (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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