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开业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150号)
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备组:
你们报送的《关于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业的报告》及有关文件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注册地在深圳市。
二、同意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2000万元人民币。根据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深华(2005)验字048号)验证,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足额到位。
三、核准下列单位的股东资格和出资额:
(一)深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7200万元
(二)江西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4800万元
四、核准《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五、核准王翀、黄冰、高颂、王瑞祯、杨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其中,王翀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仅限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职务。
六、我会对王翀担任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黄冰担任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颂担任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王瑞祯担任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杨凡担任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无异议。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具有证券业执业资格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八、同意开业后的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所属证券交易营业部转让协议书》收购原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公司”)所属11家证券营业部,并妥善接收、安置员工;并根据相关合同条款,原中创公司苏州、苏州十全街和无锡证券营业部的300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以及原中创公司11家证券营业部可能存在的或有负债和税收风险等,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关闭中创公司清算组负责偿还或解决,银泰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不承担偿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