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164号)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申请文件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8000万元。
二、你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调拨和人员外派工作。你公司外派人员简历及外派批准文件须报我会备案。
三、我会对林向红担任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无异议。你公司有关境外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须事前向我会报告。
四、你公司应在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文件报我会备案:(一)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注册证明及经营证券类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二)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三)境外机构的公司章程。
五、你公司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境外机构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按月向我会报送境外机构的财务报告,并及时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各类信息抄送我会。未经我会批准,你公司不得对境外机构融资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