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买回部分年内到期国债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提高中央国库现金使用效率,根据《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37号),财政部决定买回部分年内到期的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本次买回国债操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买回品种及方式
1.买回品种。2006年11月到期的1999年记账式(十期)、2001年记账式(十三期)国债和托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2006年12月到期的2004年记账式(十一期)国债(以下分别简称9910国债、0113国债和0411国债)。
2.买回方式。采取自愿原则以竞争性招标方式确定买回价格。
二、招投标有关事宜
1.投标资格。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交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次买回国债操作的招投标活动。国债承销团成员可用自营国债投标,也可接受客户委托代理投标,但参与买回的国债必须处于未冻结的可用状态。
2.招标方式。多种价格(混合式)招标,招标标的为含息全价(附息国债应计利息计算到9月5日资金结算日)。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参考买回价格,低于或等于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的标位,按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买回;高于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10个以内(含10个)的标位,按各自投标价格买回;高于全场加权平均投标价格10个以上(不含10个)的标位,全部落标。
3.招标数量。不设招标数量及每一投标人最高投标总量限制,但单只国债全场投标总量小于20亿元,或投标机构家数少于6家时,该期国债招标无效。
4.投标限定。各期买回国债的最高投标价格均按1.70%(到期收益率)计算;各期国债每一标位最大投标数额为:9910国债最高投标价格及以下10个标位1亿元,第11-20个标位2亿元,第21-30个标位5亿元,第31个及以下标位10亿元;0113国债、0411国债最高投标价格及以下10个标位0.5亿元,第11-20个标位1亿元,第21-30个标位2亿元,第31-40个标位5亿元,第41个及以下标位1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