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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出口“十一五”发展规划


  (四) 分地区出口目标

  1.东部地区

  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点地区在东部地区,东部地区不仅具备资金优势、人力资源优势,而且具备其他地区难以比拟的沿海区位优势。“十一五”期间,东部的山东、广东、浙江、福建、辽宁、北京、江苏、上海等省(市),仍将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重点区域,农产品出口额占全国的80%。东部地区要加大国外先进技术引进的力度,继续发挥在水产品、蔬菜、畜产品、水果等农产品方面的出口优势,进一步加大科技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培育一批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和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综合素质。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立足发展加工食品出口产业,打造名牌产品,促进农产品出口产业的全面升级。鼓励东部地区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建立出口基地,促进国内农产品加工和出口结构的梯次转移,逐步带动中西部发展农产品出口。

  2.中部地区

  中部大部分地区为我国的传统农区,黑龙江、吉林、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和安徽是我国的粮食主产地,承担着重要的商品粮供应任务。“十一五”期间,这些地区应当进一步调整粮食生产结构,优化品种,提高质量,扩大农产品出口的规模。与此同时,根据中部地区不同的地理环境、气候条件、光热资源和物种特点,发挥地区比较优势,加快产业化经营,实现农业组织形式和机制的创新。面向国外市场,建立各种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水产养殖、水果、蔬菜、中药材的生产,利用丘陵、山地、草坡等资源发展草地畜牧业,重点是肉牛和肉羊生产,建成我国优质畜产品的出口基地。

  3.西部地区

  西部地区具有特殊的物种和气候资源优势,园艺产品品种繁多,特色突出,发展潜力大。这些产品大多数为劳动密集型产品,能够大量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收入。“十一五”期间,西部地区要着力发展特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和原产地标记注册农产品的出口,提高特色农产品的附加值,发展各种地方风味和特色产品的传统技术生产,培育我国农产品出口的新增长点。同时注重发展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关系,充分利用与越南、缅甸、印度、蒙古、俄罗斯、阿富汗、巴基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等国家和地区毗邻的区位优势,大力发展边境贸易,进一步开拓农产品出口市场。

四、扩大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一) 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出口农产品竞争力

  1.强化对出口农产品生产源头的控制。积极推动良好农业规范(GAP)技术应用,推进标准化生产,促进传统生产模式的改进,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自有种植、养殖基地,推广“公司+基地”的农产品出口经营模式,建立可追溯体系,实施全程质量控制。充分发挥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行标准化生产;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进行严格规定,加强对肥料和农药合理使用的监测和管理,严格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引导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档案,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质量控制。加快推进种植、养殖方式转变,引导各地发展符合防疫条件要求的适度规模的种植、养殖,加强无规定疫病区的建设,全面提高我国动植物疫病监控和防治能力。

  2.强化对农产品出口加工环节的控制。加强对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和引导。通过国家免检、树立名牌等扶优扶强政策,引导企业自觉提高食品质量,保证食品安全。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积极推行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模式,强化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制度,实现食品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有效控制;鼓励出口企业获得GAP、GMP、HACCP等与国际要求一致的认证,建立农产品种植、养殖履历和质量可追溯体系,获得国际市场准入通行证。

  3.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出口农产品的检验检测、安全监测体系。全面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出入境检验检疫装备和检测技术水平,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引导和督促行业组织和出口企业提高自检、预检能力,加强行业、企业实验室建设,培养专业检测人员。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取得实验室国家认可,重点加强和完善出口优势农产品及相关农业投入品的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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