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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

  (四)被投诉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导致投诉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或不法侵害的事实(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程度等),或者导致投诉人合法权益将会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分析。
  (五)明确、具体的诉求。
  (六)投诉服务中心为提供投诉服务需要的其他材料。

  服务请求人应注明其是否同意政府部门在对外交涉中使用其真实姓名或引用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服务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第五章 服务请求的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服务中心接到服务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依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服务请求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服务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材料的,通知服务请求人予以补充完善。

  第十七条 投诉服务中心可以不受理的请求包括: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服务请求人主体资格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诉服务事项范围的;
  (三)没有明确的服务请求事项的;
  (四)不能提供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的;
  (五)以匿名方式提出服务请求的;
  (六)已经或正在由投诉服务中心受理的;
  (七)没有提供新的材料,就投诉服务中心处理终结的事项再次提出请求的;
  (八)应当由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的;
  (九)应当由中国外派劳务人员投诉中心受理的;
  (十)已由境内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或者作出裁决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十八条 对于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的,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 对于请求提供一般民商事法律纠纷咨询服务的,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 对涉及境外政府或组织不公平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的投诉,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商务部处理,并将投诉转送情况告服务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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