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
(2006年第16号)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薄熙来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促进中国企业公平、正当开展境外商务活动,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开展境外商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下称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将要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请求协调解决,由投诉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答复的服务。
第四条 服务请求人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反映情况,并对投诉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二章 服务请求人与服务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请求人包括:
(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依法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投资者。
第六条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范围包括:
(一)货物进出口;
(二)技术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