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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5]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相关工作文件的意见》的通知

  6.办公厅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的具体规则》,力争明年开始实行。
  四、深入开展与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1.继续为全国人大代表赠阅《人民法院报》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编发《人民法院工作通报》,为全国人大代表全面了解人民法院工作,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要通过适当形式,了解和掌握全国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
  人民法院联络工作部门应不断拓宽联络渠道,创新联络形式,扩展联络层面,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全国人大代表经常性的联络和沟通,直接听取和了解全国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开展调研工作,及时总结联络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加强对下级法院开展联络工作的指导;要及时编发《联络工作动态》,反映联络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联络工作的新经验,为不断改进人民法院工作提供决策服务。
  3.继续有针对性地开展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和视察人民法院有关专项工作的活动。
  4.高度重视全国人大代表来院反映情况的接待工作,切实解决专门的接待场所和接待设施问题。接待部门要做到服务热情,态度诚恳,耐心听取和解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5.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要将开展联络工作的有关情况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办事机构汇报,及时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工作上的指导和支持。
  五、完善和规范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办理工作
  1.在原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中央9号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规定的精神,及时修改和制定《关于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工作的暂行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2.对全国人大代表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转交或全国人大代表直接转来的反映有关案件问题的材料,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或部门依法进行办理。办结后,要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反馈转办单位,并及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本人。
  3.对于到期未办结的案件要加大催办、督办力度。要定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报告人民法院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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