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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协议出让方案;
  (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协议出让公告资料;
  (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7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

  7.1 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7.2 申请与受理
 
 7.2.1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7.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7.3 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7.3.1 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7.3.2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
  7.3.3 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7.3.3.1  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1)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7.3.3.2  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7.4 出让方案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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