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6.1 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50 年确定出让年期。
6.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7.1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7.2 确定底价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8 编制出让文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8.1 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8.2 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8.3 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9 发布出让公告
9.1 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 20 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9.2 公告内容
9.2.1 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2 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3 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3 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10 申请和资格审查
10.1 申请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10.2 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③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一证明文件;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③ 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
② 联合申请各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联合竞买、竞投协议,协议要规定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时的受让人;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6)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 ;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10.3 受理申请及资格审查
出让人应当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并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的,取得投标或竞买资格者不得少于 3 个。
10.4 出让人应当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10.5 申请人对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有疑问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咨询,出让人应当为申请人咨询以及查询出让地块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根据需要,出让人可以组织申请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11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招标
11.1 投标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活动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
投标开始前,招标主持人应当现场组织开启标箱,检查标箱情况后加封。
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将标书及其他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经招标人登记后,将标书投入标箱。
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招标人登记后,负责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投标人投标后,不可撤回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但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将补充文件送达至投标地点。
11.2 开标
招标人按照招标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由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主持进行。招标主持人邀请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
标箱开启后,招标主持人应当组织逐一检查标箱内的投标文件,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11.3 评标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
11.3.1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土地评标专家库,每次评标前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小组专家成员。
11.3.2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1.3.3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1.3.4 评标小组对投标文件进行有效性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印鉴,也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3)投标文件不齐备、内容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投标人对同一个标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5)委托投标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6)评标小组认为投标文件无效的其他情形。
11.3.5 评标要求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分,根据综合评分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