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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开行发[2006]160号)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性机构信息技术应用主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办,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为落实两部门签订的《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共同制定了《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

  二00六年五月九日

  附件:
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签订的《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技术应用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信息企业与信息技术应用单位申请使用开发银行项目贷款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鼓励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技术应用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条例,以及信息产业与信息技术应用“十一五”发展规划、电子信息产品投资指南;必须符合开发银行项目资本金比例和信用建设要求,执行开发银行贷款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章 贷款对象、贷款领域、贷款品种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对象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子信息产业类企业和信息技术应用类企业以及相关应用单位;
  (二)地方政府为信息技术应用项目指定的借款平台。
  第四条 贷款领域
  (一)软件、集成电路、计算机与数字化3C产品、通信产品、数字音视频产品、电子基础产品、信息安全产品等重点自主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及“走出去”项目;
  (二)信息产业与信息服务业发展相关重点平台建设项目;
  (三)列入国家信息技术应用“倍增计划”的重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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