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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参照执行。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规范司法行为、
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意见

  为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在全国政法机关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要求,落实全国法院电视电话会议和肖扬院长重要讲话精神,推动专项整改活动深入开展并真正取得实效,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正确认识专项整改活动和先进性教育活动及其他工作的关系问题
  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进入整改提高阶段的时候,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这次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改活动,其意义深远而重大。正如罗干同志指出,“这次专项整改活动,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是一项长远和现实相结合的根本性建设。”这次专项整改既是先进性教育的一项重大举措,又是在先进性教育之后,继续巩固教育成果的重要措施。所以,各级人民法院在先进性教育活动结束之后,要立即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专项整改活动上来。首先,要把注意力由先进性教育活动转移到专项整改活动上来。各级法院的党组不仅要抓好业务工作,而且首先要抓好先进性教育和整改活动;其次,专项整改措施要和先进性教育措施保持连续性;第三,要做好先进性教育活动领导机构和专项整改活动领导机构之间的衔接和过渡;最后,要在专项整改活动中保持和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的重点深入展开。
  专项整改活动和法院其他工作是良性互动的。要正确处理好专项整改活动与审判、改革、队伍建设的关系,保证工作、整改两不误。通过专项整改,要着力健全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司法能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
  二、关于在专项整改活动中解决思想障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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