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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9号公告--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06修订)

  如果申请人能就认证产品单元的产品提供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检验报告由符合6.2.2.1规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
  2)检验报告中所示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方法符合本文件6.2.1.2、6.2.2.2、6.2.2.3和6.2.2.4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最近6个月内;
  4)检验样本由第三方抽取的;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检验报告仅在检验项目方面不满足本文件6.2.2.3的规定,认证机构应按本文件规定补充检验缺失的项目,其他项目检验结果可利用上述报告的结果。
  6.3 企业现场检查
  6.3.1 检查内容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产品一致性检查。
  6.3.1.1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认证机构必须遵照审核/检查。
  6.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型号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包装标签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GB 10648《饲料标签》的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性能指标,与抽样检验报告应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或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3.2 认证机构对企业的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
  6.3.3 企业现场检查所需时间
  企业现场检查一般在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后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与产品抽样检验同时进行。
  现场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
  6.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4.1 认证机构应对产品抽样检验和企业现场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做出认证决定。
  6.4.2 对于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每个申请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准予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规的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将本机构空白证书样本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对于不合格的申请人,认证机构应书面通知其不能颁证的原因。
  6.4.3 申请人如对认证结论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诉。
  6.4.4 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向国家认监委投诉。
  6.5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5.1 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内容为:质量管理体系跟踪审核+产品一致性跟踪检查+产品监督检验。
  6.5.2 跟踪检查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跟踪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两次检查间隔不能超过12个月。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确为获证企业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6.5.3 质量管理体系跟踪审核
  认证机构应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对企业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跟踪审核。
  《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的1.1,1.2,2.2,2.5,3.4,4.2,4.3,4.4,4.5.1,4.5.2,5.2,5.3,5.4等条款是每次跟踪审核时必查的项目。在证书有效期内,质量管理体系跟踪审核应至少覆盖《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的全部要求,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有效。
  质量管理体系跟踪审核时间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多少来确定,检查时间应确保检查的有效性。
  6.5.4 产品一致性跟踪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对认证产品进行一致性跟踪检查。若同一产品单元有多种规格型号的,至少应抽取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包装标签上所标明信息应符合GB10648《饲料标签》的规定;
  2)认证产品标示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性能指标,与抽样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应一致;
  3)认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等应与申报资料一致。
  当有证据表明认证产品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一致时,应对该产品抽取样本进行现场见证试验或送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样本应从生产线末端或成品仓库合格品中抽取。
  6.5.5 产品监督检验
  每次的产品监督检验应对1/3以上的获证单元进行监督检验,检验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证书有效期内,产品监督检验应覆盖所有获证单元。认证机构可以根据产品风险程度适当增加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抽取的样本应按6.2.2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6.5.6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按6.2.3执行。
  6.5.7 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结果的评价
  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结果由认证机构进行评价。
  评价合格者,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若在跟踪检查时发现不符要求的,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7.认证证书

  7.1 认证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标志;
  2)申请人名称;
  3)认证饲料产品名称、规格或者系列名称;
  4)饲料产品的生产者名称、生产场所地址;
  5)认证模式;
  6)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技术法规;
  7)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8)发证机构和证书编号。
  7.2 认证证书的保持
  7.2.1 证书的有效性
  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认证机构每年通过跟踪检查来确保饲料产品质量的持续符合性。认证机构对拒绝跟踪检查者,有权撤销其认证证书。
  7.2.2 认证产品的变更
  获证产品的主要原辅材料、加工工艺(含配方)或商标、名称、型号等变更,证书持有者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认证机构对变更的内容及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审,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抽样检验,如需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7.2.3 认证范围的扩展
  需要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单元时,认证机构应检查扩展的产品与已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和(或)检查。
  如果扩展的产品与已获得认证的产品不为同一单元时,应按初次认证的产品对待。
  7.2.4 认证条件发生变化时,认证机构应及时通知认证产品的企业,并要求其按照新的条件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有效日期不变。
  7.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7.3.1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将暂时停止其使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3.1.1 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照规定使用饲料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7.3.1.2 认证证书持有人违反认证机构要求的;
  7.3.1.3 监督检查结果证明生产过程或者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
  7.3.2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将注销并收回其饲料产品认证证书,通知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7.3.2.1 认证适用的标准变更,认证证书持有人不能满足变更要求的;
  7.3.2.2 饲料产品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持有人未申请复评的;
  7.3.2.3 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7.3.2.4 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7.3.3 认证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将撤销并收回其饲料产品认证证书,通知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7.3.3.1 监督检查结果证明生产过程或者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需要立即撤销饲料产品认证证书的;
  7.3.3.2 饲料产品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认证证书持有人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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