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9号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饲料产品认证制度,充分发挥认证认可对促进我国饲料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提高和饲料工业和养殖业发展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 农业部 2003年第19号公告)有关规定,对2004年4月发布的《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号:CNCA-N-001:2004)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N-001:2006)予以公告。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N-001:2006
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6-8-发布 2006-10-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机构要求
3.认证人员要求
4.认证模式
5.认证程序
6.认证实施
7.认证证书
8.认证标志
9.收费
附件:1.饲料产品认证目录
2.饲料产品认证采样方法
3.饲料产品认证检验方法
4.饲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1.目的和范围
1.1 为提高饲料质量安全卫生水平,规范饲料产品认证工作,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保护动物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农业部2003年第19号公告),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饲料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的认证受理、检查和评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规则适用于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等饲料产品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饲料添加剂产品(以下统称饲料产品)的认证。
1.4 本规则对饲料生产企业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及产品质量、安全提出了要求,通过对企业现场检查和产品检验等活动,对饲料生产企业持续稳定提供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饲料产品能力及饲料产品质量、安全做出评价。
2.认证机构要求
从事饲料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饲料认证的专业技术能力,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在一年内获得认可机构的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认可。
3.认证人员要求
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饲料生产、饲料安全及认证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和工作经历,并通过认证培训机构统一组织的饲料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按照《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4年第61号令)有关规定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人员认证机构的执业注册。为了保持认证检查人员专业能力得到持续提高和保持,应当参加指定的专业发展培训活动。
4.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验 + 企业现场检查 + 获证后的跟踪监督检查
5.认证程序
5.1 认证的申请
5.2 产品抽样检验
5.3 企业现场检查
5.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5 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6.认证实施
6.1 认证的申请
6.1.1 认证产品单元划分
6.1.1.1 认证产品单元按《饲料产品认证目录》划分。
6.1.1.2 同一企业,在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应视作不同的认证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单元内,若工艺和原料有较大差异,应视作不同的产品单元。
6.1.2 受理认证申请时需审核的文件资料
1)认证申请表(书)
2)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规要求的行政许可证件(如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文件及必需的文件清单
5)组织简介(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生产的产品、员工的情况、设备设施的状况等)
6)厂区地理位置及厂区平面布局图
7)产品描述和工艺描述(包括饲料和添加剂组份清单、加工过程和成品的质量特性、产品执行标准复印件及标签、贮存和使用要求、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关键控制点的技术参数等)
8)主要原料供应商清单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
10)近一年内产品经质量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检验报告复印件
11)产品可能销售的国家/地区的声明
12)产品符合产品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13)其它
6.2 产品抽样检验
6.2.1 检验样本的获得
检验样本采用抽样的方式获得。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样本应当从企业成品仓库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
6.2.1.1 抽样原则
认证产品单元为单一型号时,应从该型号的产品中抽样。
认证产品单元为系列产品时,应先从该系列产品中确定有代表性的产品型号,再从该型号的产品中抽样。
6.2.1.2 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饲料产品认证采样方法》。
6.2.1.3 样本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检验完毕且结果无争议后,样本可以处理。其相关资料应归入检验记录档案。
6.2.2 产品检验
6.2.2.1 检测机构要求
承担认证检测工作的检测机构应获得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资质,并满足GB/T 15481《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技术要求。
检测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6.2.2.2 检验依据
1)应按照《饲料产品认证目录》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2)禁用/限用药物的抽检应依据农业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
3)畜禽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畜禽浓缩饲料、畜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水产配合饲料的营养指标的检验,应依据生产认证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国家、行业标准或企业备案标准)进行检验。
6.2.2.3 检验项目
1)《饲料产品认证目录》中规定的项目;
2)禁用/限用药物;
3)营养指标
禁用/限用药物、营养指标的检验,由认证机构根据产品风险程度确定抽检项目。
6.2.2.4 检验方法
按照《饲料产品认证检验方法》及产品标准中的检验方法执行。
变更的、新增的禁用/限用药物的检验方法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2.2.5 检验结果
认证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检验结果作出判定:
1)按照《饲料产品认证目录》规定的标准;
2)营养指标按照认证产品执行的标准;
3)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
6.2.3 利用其他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