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银发[2006]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银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监局:
2006年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补充通知》的公布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充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解密,公布内容以本通知附件为准。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补充通知》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政策。
二、《补充通知》的公布,按照“哪个机构出事,在哪个机构张贴”和“不上网、不登报”的原则,由被处置金融机构清算组(或托管组、工作组等)在当地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在被处置金融机构所属营业网点张贴。
三、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做好《补充通知》的宣传解释工作,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努力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各甄别确认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做好工作。
附件: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六年六月二日
附件
关于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现就被处置金融机构2004年9月30日至2006年1月31日(含2006年1月31日,下同)期间发生的个人债权收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2004年9月30日后新发生的个人债权,在《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以下简称
《收购意见》)和《
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等个人债权收购政策基础上,按照逐步收紧、区别对待的原则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