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检查责任和验收
7.4.1 本技术条件规定的型式检验应由铁道部认可的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承担。
7.4.2 本技术条件规定的出厂检验应由供货方或供需双方认可的检验单位承担。
7.4.3 本技术条件规定的各项检验结果是互相独立的。
7.4.4 在未能通过检验时,该批产品拒收。
7.4.5 应随时提供至少5年的所有质量保证记录。
8 标识与包装
8.1 所有零部件必须带有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在不影响部件性能的适当位置,用凸形或凹形记号或字母,标明供货方及型号和规格。
8.2 所有零部件应用袋或箱包装牢固,重量不大于30kg。包装物在正常运输过程中不得损坏并保证零部件不受腐蚀。每袋(箱)产品应附有出厂检查合格证。每个包装袋(箱)上均应有包装标记。包装标记应含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规格型号;
c)数量;
d)重量;
e)供货方名称;
f)制造批号;
g)制造日期。
9 质量保证
9.1 供货方应具备经独立机构认证和审核并符合ISO9001规定的质量保证体系,需方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质量保证体系作进一步审核。
9.2 扣件系统及其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5年(从交货之日起计算)。供货方应保证在质量保证期内扣件系统及其零部件没有制造上的任何有害缺陷。
9.3 若在质量保证期内,扣件系统及其零部件存在缺陷不能使用时,供需双方人员应在现场对实物进行检查,必要时进行试验室检验。如确认缺陷属制造原因,由供货方选择包换有缺陷的产品或按此时的价格支付有缺陷产品的费用,并根据需方的要求支付额外损失。
附录A
弹性垫层静刚度测试
A.1 概述
本附录叙述了测定弹性垫层静刚度的试验方法。
A.2 符号和定义
F(1下标)-- 向被测弹性垫层施加的最小荷载,20 kN;
F(2下标)-- 向被测弹性垫层施加的最大荷载,70 kN;
D(1下标)-- 被测弹性垫层在加载至F1时的位移,mm;
D(2下标)-- 被测弹性垫层在加载至F2时的位移,mm;
K(STA下标)-- 静刚度,kN/mm。
A.3 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