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4日)废止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1577号)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人事部《关于申报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5〕11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22号)的规定,现将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在组织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为:《宏观经济政策》、《投资建设项目组织》每人每科18元;《投资建设项目决策》、《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每人每科24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的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收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由人事部按规定程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申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