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定考试的有关安排
(一)考试时间:2006年10月28日上午9:00-12:00
(二)《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订购。
(三)试卷将提前3天通过机要通信局密封邮寄到各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标准答案将于考试结束后寄往各地。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统一的考试考务及阅卷评分工作。
(五)考试时须有专人值班,各地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机构请于考前一周将值班电话报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六) 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于10月28日设考试值班,如有问题可打值班电话联系。值班电话见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联系电话。
四、认定考试人员成绩的审核与公示
(一)2006年11月20日前,各地将认定考试人员成绩信息数据报送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
(二)考试合格分数线发布后的5个工作日以内,各地将考核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申报表》、证明材料各一份),连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情况汇总表》(附件1)、《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及《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未通过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3)报送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附表均需报送电子文档。
(三) 全国认定考试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认定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在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站(http:// www.realestate.gov.cn)、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pqrc.org.cn)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http://www. ecpmi.org.cn)上对通过审核的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根据举报材料复查,仍符合条件的认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建设部、人事部审批后予以公布。
(五)认定考试合格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
五、其它
(一)认定考试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希望各地有关管理机构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认定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凡在审查工作中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按照《
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理;凡在考试考务各环节工作中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