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它证券经营机构托管的流通证券的冻结,比照上述关于证券公司托管的流通证券冻结的规定办理。
十一、本通知适用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的流通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等流通证券的协助司法冻结业务。
十二、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声 明
:
就贵院(局)向我公司送达的 号《 》和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事项,我公司特做以下声明和告知:
1、根据《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司法机关依法要求证券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的,该证券公司可以在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即锁定相应证券以限制卖出。
司法机关如要求我公司直接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流通证券的,我公司只能在交收日完成交收后且按《通知》规定检查发现在证券公司处没有对该流通证券进行冻结的,我公司才能协助司法机关冻结该流通证券。
2、若贵院(局)坚持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将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况:在我公司实施冻结之前该流通证券可能已在证券公司处被卖出,或在我公司实施冻结之前该流通证券可能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在证券公司处先行冻结。
3、如贵院(局)拟冻结的流通证券出现本《声明》第2条所述被卖出或被先行冻结情况的,我公司依法将不能也不再协助贵院(局)实施冻结。
特此声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二○○ 年 月 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分公司:
我院(局)及经办人员知悉你公司《声明》所述情况。如出现你公司《声明》第2条所述在你公司实施冻结之前该流通证券已在证券公司处被卖出,或在你公司实施冻结之前该流通证券已经被其他司法机关在证券公司处先行冻结情况的,你公司无须再履行我院(局)向你公司送达的 号《 》和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协助执行义务。
特此告知。
经办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