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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财发[2006]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商务部和财政部制定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六年八月八日

  附件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是以城乡市场、企业和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收集发布商务信息为主要方式,以促进国内城乡流通、发展对外贸易为主要目的,以公益性、非盈利性为基本特征的公共服务产品。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完成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在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共财政、统筹安排、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科学决策、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和发布。主要包括:
  1.采集国内外相关部门、城乡市场和指定行业企业的产品、产能、产量、销售、出口、进口和价格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2.采集国内外市场相关的经济信息,包括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统计数据;
  3.根据特定目标进行专项调查,收集特定领域的相关数据和信息;
  4.采集与商务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信息;
  5.对所采集数据真实性进行稽查,对合格数据进行规范化加工、整理;
  6.通过设计合理的指标体系和数学模型、专家评价系统等方式,对取得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和预测;
  7.对经加工整理和分析的数据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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