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校招生下一阶段录取工作的通知
(教学司[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目前,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已完成本科二批录取工作,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进行本科三批或高职(专科)批次录取。从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看,各地今年在继续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和录取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录取更加顺利、规范、有序。为做好下一阶段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圆满完成今年招生工作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规定。各地方和高等学校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38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教学〔2006〕13号)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高等学校跨省计划的调整须通过来源计划管理系统经确认后,各省级招办方可执行。未经同意,各地方和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扩大三本和高职(专科)招生规模。严格执行新生电子注册人数与国家下达招生计划相挂钩的政策,擅自突破规模招收的考生将不予新生电子注册,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禁高等学校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拉拢、组织生源和介入招生录取工作。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科三批和高职(专科)批次录取阶段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止各种中介招生诈骗活动并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对各级招生工作人员要加强纪律教育,不得向任何中介机构和非招生工作人员提供考生信息。对非法招生中介机构或个人,各省级招办和高等学校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坚决予以查处;对进行招生诈骗活动的,要配合公安机关坚决予以打击。
三、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或名义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对违反相关规定乱收费的招生单位和人员,要按照《
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