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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及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管房地〔2006〕288号)


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八月八日

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管房地〔2004〕15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维修,是指使用中央预算内维修资金、行政事业费对归口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管理的办公用房(含房屋本身及其设施设备)进行的维修。

  房屋本身和设施设备定义及分类参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国管房地〔2004〕85号)(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管局根据房屋建筑年代、使用年限、危旧老化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结合经费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办公用房维修项目,负责项目审批、计划编制安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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