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开展2006年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普查工作的通知
(农机鉴[2006]51号)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辽宁、江苏、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省(直辖市、自治区)农机鉴定站:
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工作通知》(农办市[2006]17号)的要求,2006年我中心牵头组织有关省站开展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产品
饲料(草)切碎机械,包括:切碎机、粉碎机、揉搓(切)机。
二、普查内容
(一)饲料(草)切碎机械企业的生产、销售和服务情况;
(二)饲料(草)切碎机械产品的安全性能;
(三)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事故调查;
(四)有关饲料(草)切碎机械产品投诉情况。
三、普查要求
(一)明确任务,高度重视。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普查是了解我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强化农产品安全监管、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实施的重要手段。各参与省站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普查实施细则(见附件)要求完成规定普查任务。
(二)加强协作沟通,及时上报普查结果。各参与省站需按照普查细则规定时间及时上报普查结果。
本文通知和相关表格,可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下载,网址是:www.amic.agri.gov.cn。
有关普查事宜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联 系 人:金红伟、刘博
联系电话: 010-67326491
传 真: 010-67326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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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小八里庄2号
邮政编码:100021
附件: 《2006年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普查实施细则》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2006年饲料(草)切碎机械质量安全普查工作实施细则
(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006年8月)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2006年饲料(草)切碎机械的质量安全普查工作,旨在明确普查目标、规定普查内容、规范普查程序,保证按时完成普查任务。
二、普查对象
饲料(草)切碎机械,包括:切碎机、粉碎机、揉搓(切)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