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的通知
(水监[2006]256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规范行政监察行为,完善行政监察机制,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行为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监察部驻水利部监察局反映。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行为,强化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以下简称"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是指水利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遵守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不得替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