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8月)各地特别行动检查阶段。各地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对特别行动以上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1、企业对《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涉及劳动安全与卫生内容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工会劳动保护责任制)建立、完善、落实情况。
2、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要求,企业建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网络以及发挥作用情况。
3、本地区和企业事故隐患整改及职业危害预防情况。企业存在哪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否进行建档跟踪,采取哪些整改措施;企业职业危害作业岗位定期检测情况,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
4、企业是否存在侵犯农民工安全健康权益的情况。地方政府、工会在维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遇到哪些困难,做了哪些工作,积累了哪些经验。
5、企业对职工尤其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是否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农民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6、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是否包括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合同是否有量化和控制指标,是否得到实施履行。
7、工会在本地区、本企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情况。工会组织是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会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全过程中发挥作用如何。
8、企业办理工伤保险及劳动防护有关情况。企业是否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企业是否按时、按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否要求职工按需佩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存在哪些问题,采取了哪些整改措施。
9、企业落实情况。企业对农民工反映的侵犯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合法权益问题是否妥善解决,对查出来的隐患是否已经整改,农民工的生产生活条件是否得到改善。
第五阶段(9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特别行动组抽查、总结和报告阶段。对“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情况进行抽查和总结,形成报告。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结合下一年度“安康杯”竞赛活动一并进行表彰。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关爱农民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特别行动”的领导工作,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