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日会战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严控源头。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从业单位、设备和人员进行一次清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依法责令整改、吊销相关许可或禁止其从事危险品相关作业。
(二)强化集装箱开箱检查,查控瞒报谎报。
海事管理机构要将对拟交付船舶运输的集装箱实施开箱检查列入经常性工作。各部门要根据各辖区情况,协同配合,加大对瞒报谎报危险品的查控力度。
对在“百日会战”中发现的瞒报谎报危险品情况,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并在结案一周内将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检查,消除安全和污染隐患。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督促和指导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和应急预案,要求散装危险化学品码头建立船舶洗舱水接收设施,使其具备接收能力。海事管理机构要跟踪危险化学品洗舱水的去向。对2006年7月1日后达不到安全和洗舱水接收条件的码头,海事管理机构应在保障船舶安全和保护水域环境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限制性措施。对在限期内未能整改完成的,港口管理机构要依法坚决停止其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资格,直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将相关情况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四)强化小型液货船监管,提高运输水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1号)的宣贯,在“百日会战”期间对辖区内的内贸小型液货船实施重点检查,主要检查船舶生产设施、设备以及证书的情况、应急预案和运输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船/岸安全检查表》等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等。本次专项整治所称内贸小型液货船是指从事国内运输且总吨小于500总吨的散装液体危险品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行政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从全面加强行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统一组织本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因地制宜,精心组织。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和具体安排提出本辖区的具体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在制定实施计划时,要结合本单位、本辖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重点解决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本单位、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报备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宣传,注重沟通。
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对外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的全过程。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