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所辖范围内所有地震前兆台站自开始观测以来至今的历史前兆数据;
2.当天收集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所辖范围内所有地震前兆台站产出的前一天的模拟观测数据;
3.当天收集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所辖范围内所有地震前兆台站产出的前一天的转换为物理量后的数字化原始前兆观测数据;
4.当天收集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所辖范围内所有地震前兆台站产出的前一天的预处理后的数字化前兆观测数据;
5.当天收集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单位)所辖范围内所有地震前兆台站产出的前一天的台站观测日志;
6.流动观测数据(含水准、重力、地磁、跨断层场地、GPS等观测)。
第四十条 省前兆台网中心每月6日前应按规定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所属前兆台站的模拟观测月报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负责制定有关数据报送的技术约定,包括时间、内容、格式、报送方式等。数据报送的技术约定将由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另行规定。
第九章 台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负责指导省前兆台网中心做好省级前兆台网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省级前兆台网稳定、可靠、正常运转。努力提高台网运行水平。
第四十三条 省前兆台网中心(或监测中心)负责本省前兆台网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台站技术人员做好台站的运行管理,努力提高观测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四十四条 对于省前兆台网运行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如台站观测环境的重大变化、台站观测项目的重大变化(如新增观测项目、改造、停测、更换主要的仪器设备等)、数据库结构的变化等,省前兆台网中心应及时报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按规定对省级前兆台网运行和台网观测整体水平进行评比,评比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地震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各级地方地震工作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