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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前兆台网运行管理规定(修订稿)》的通知(2005)


  第三十一条 省前兆台网中心要做好工作日志,记录台网中心每天的工作过程,主要问题的处理结果等。主要内容包括:

  1.数据汇集及数据转换情况;

  2.数据整理情况;

  3.数据质量监控情况;

  4.数据入库情况;

  5.数据备份情况;

  6.仪器标定调零情况;

  7.台网软、硬件检查维护情况等。

  工作日志由省前兆台网中心值班人员填写。省前兆台网中心工作日志格式由各省前兆台网中心自行设计。

  第三十二条 省前兆台网中心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的所有数据及配置参数和台站观测日志进行光盘备份,形成永久保存介质。每个月将数据库备份。

  第三十三条 省前兆台网中心应建立两套地震前兆数据库:原始前兆数据库和预处理前兆数据库。

  第三十四条 原始前兆数据库存放数字化前兆台站未经预处理的前兆数据及配置参数和台站观测日志;原始前兆数据库中的数据供台网管理人员、仪器维修人员、学科组和预报人员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预处理前兆数据库存放经过预处理的数据、台站观测日志和模拟观测数据。预处理前兆数据库中的数据供分析预报人员直接使用。

  第三十六条 原始前兆数据库和预处理前兆数据库应具有相同的库表结构,两套数据库的库表结构应严格按约定建立,数据入库由有权限的台网值班人员操作。

  第三十七条 数据库的使用应设置权限,除数据库管理人员外,不能对他人授予数据库的写操作权限。

  第三十八条 省前兆台网中心按规定做好其它地震前兆数据服务工作,及时解决数据使用者遇到的技术问题。

第八章 省前兆台网中心数据报送

  第三十九条 省前兆台网中心应按规定向国家地震前兆台网中心报送数据,报送的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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